第二十三章《汉族风俗史(第二卷):秦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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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汉书·高帝纪》记载,吕公未和吕媪商量,就把女儿许给刘邦。尽管吕媪不满,责问:“何自妄许刘季?”但在遭吕公“此非儿女子所知”申斥後,仍不得不把女儿嫁给刘邦。东汉时,甘公许女儿与陶谦,其妻虽不同意,但也无济於事。 《後汉书·陶谦列传》注引《呈书》。 ??汉代妇女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人身比较自由,但在家庭中却已居於男子附庸的地位。刘熙《释名》曰:“後,後也,言在後,不敢以副言也”;“孺,输也。输,尚小也”;“妇者,服也,服家事也”。这反映了时人男女地位不等之观念。西汉人王章上书言事,其妻惧祸,劝之“人当知足”,但王章根本不予理睬,斥曰:“非女子所知也。” 《汉书·王章传》。东汉人孟光与梁鸿结婚後,“更为椎髻,着布衣,cao作而前。鸿大喜曰:‘此真梁鸿妻也,能奉我矣。” 《後汉书·独行列传》。可见,在汉时,妻子在家庭事务中没有发言权,而仅以“能奉其夫”为其职。在汉代社会风俗中,“出妻”是男子的特权。如汉人鲍永、姜诗,皆因妻子不尊重其母而休之;王吉因妻偷邻人东西而休之;扬雄,“妇,蜀郡掌氏子,无子而去” 《兰文类聚》卷八五,引扬雄《答刘歆书》。;蜀地广汉有一女子因争财,破坏家庭和睦,而被丈夫“出妻,让财还弟” 《华阳国志》。。如此等等,皆由男子“休妻”。当然也有女方弃夫者,据《汉书·朱买臣传》载,朱买臣妻因家贫,则弃朱而去;《汉书·卫青传》也载有因丈夫“恶疾”,而被妻子遗弃的事,但均为特例,非当时社会之时尚。 ??在秦汉时期,在家庭风俗方面还有歧视赘婿之俗,颜师古注应劭《风俗通义》“赘婿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