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《中国人的教训.下册》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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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李焘所着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与元朝脱脱所着的《宋史·太祖本记》中,有过类似记载;三是如此盛德之举,正应借以广树恩信,延揽人心,没有必要秘而不宣,讳莫如深。这就是读书人读多了书以後的“知多识少”了,唯奉本本主义,而眛於事理常识。其实,非作者亲眼目睹的事实,不能断言其不存在;未见於信史所载,也不能说明传闻便是杜撰;至於当时为什麽不利用这项德政,大肆宣传,制造舆论,只不过以今人发红头文件、开群众大会、学报纸社论、谈学习心得的行事方式,加诸前人而已,这就是书呆子的好笑了。试想一下,赵匡胤不是傻瓜,这种皇室内部的密约,具有相当程度的底牌性质,怎能公之於众,成为束缚接班人手脚的羁绊呢?我们还可以想象一下,五代以来,武人嚣张成性,能够忍受对如此“二等公民”的安排吗?而做小媳妇做惯了的知识分子,得此尚方宝剑,那还了得,岂不要骑在皇帝的脖根子上拉屎吗? ??宋代以文臣驾驭武将的基本国策,一以贯之的重用并优待文臣,轻易不杀臣下的大政方针,实际上是以祖宗家法为历代皇帝所遵奉,并认真执行的。从《续资治通鉴长编·仁宗·庆历三年》的范、富争论,范仲淹多次提及“祖宗以来”,大家嘴上不说,心里却是明白这块誓碑,有一条可以约束皇帝的戒律。“初,群盗剽劫淮南,将过高邮,知军晁仲约知不能御,谕富民出金帛,具牛酒,使人迎劳,且厚遗之,盗悦,径去不为暴。事闻,朝廷大怒,枢密副使富弼议诛仲约以正法,参知政事范仲淹欲宥之,争於上前。”范仲淹认为:“郡县兵械,足以战守,遇贼不御,而又赂之,此法所当诛也。今高邮无兵与械……然事有可恕,戮之,恐非法意也。”仁宗“释然从之,仲约由此免死。既而,弼慢甚,谓仲淹曰:‘方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