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6章 兄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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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勇,信人而奋士”来塑造。 ?? 关於扶苏自杀,根据出土秦律来看,可能和秦国法律有关系。 ?? 《睡虎地秦简·封诊式》:某里士五甲告曰:甲亲子同里士五丙不孝,谒杀,敢告。 ?? 士伍甲向官府要求对居住在同里的亲子处以死刑,谒杀的理由是亲子士伍丙“不孝”。 ?? 在《法律答问》也有:“免老告人以为不孝,谒杀,当三环(原)之不?不当环(原),亟执勿失。” ?? 免老者以“不孝”为由谒杀子女,不必履行对一般犯罪告发时的“三环”手续,而要马上逮捕被告以免逃跑。 ?? 按出土秦简来看,可知秦国的父系家长对子女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力,甚至远超後世的儒家,只要以“不孝”请求“谒杀”,官府就可以不经过三环程序,直接逮捕诛杀。 ?? 虽然有规定“擅杀子黥为城旦”,但同时又规定“父母擅杀、刑髡子,不为公室告”“非公告,勿听。” ?? 这相当於是默认了父母杀子的行为,官府不会受理,“勿听”。 ?? 父让子死,子必须死。 ?? 这是秦国的法律规定,严酷无情,应是当时的社会常态,也是深入秦人内心的一种理念。 ?? 《史记》里“使者至,发书,扶苏泣,入内舍,欲自杀” ?? “父而赐子死,尚安复请”。 ?? 这事情结合出土秦律简牍来看就很有意思了。 ?? ?? ??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