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0章 5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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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、一年、九月、五月、三月。 服齐衰一年,用丧杖,称“杖期”,不用丧杖,称“不杖期”。 周代,父在父母服齐衰杖期,父卒服齐衰三年。 唐代,为母,父在父卒皆齐衰三年;子妇为姑(婆)亦齐衰三年。 至清代,凡夫为妻,男子为庶母、为伯叔父母、为兄弟及在室姊妹,已嫁女为父母,孙男女为祖父母,均服齐衰一年,杖与否,各有规定;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,服齐衰五月;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,且齐衰三月。 《礼记·檀弓下》:“哀公为之齐衰。”《清史稿·礼十八》:“曰齐衰杖期,嫡旁及下际缉,麻冠、致、草屦、桐杖……曰齐衰杖期,嫡子、众子为庶母;子之妻同;子为嫁母、出母;夫为妻;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。曰齐衰不杖期,为伯、叔父、母,为亲兄、弟;为亲兄、弟之子及女在室者;为同居继父两无大功以上亲者。 大功 大功,亦称“大红”。是次於“齐衰”的丧服。 用粗熟麻布制做。服期为九个月。 清代,凡为堂兄弟、未嫁堂姊妹、已嫁姑及姊妹,以及已嫁女为伯叔父、兄弟,均服“大功”。《史记·孝文本纪》:“已下,服大红十五日,小红十四日。” 裴駰集解:“服虔曰:‘当言大功、小功布也。’” 《明史·礼志十四》:“曰大功九月者,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,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;父母为众子妇,为女之出嫁者;祖为众孙;为兄弟之子妇……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。”《清史稿·礼志十二》:“曰大功服,粗白布,冠、致如之,茧布缘屦。” 小功 小功,亦称“上红